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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續收字第157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SU DUC TU史德秀(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 DUC TU史德秀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
1.受收容人無護照,不能依規定執行。
2.受收容人來臺逾期居留多日,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