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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A04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視同上訴人 A05
A07
A06
A8
兼 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A11
被上訴人 A12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