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楊雪貞律師
被 告 丙
丁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8月6日辯論終結,惟被告陳明請求為當事人訊問,經核應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