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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戴O哲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7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子,甲○○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5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甲○○目前聘請外籍看護協助照護,每月需支付看護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2,259元,並有其他營養品、醫療費用支出,甲○○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籌措甲○○日後生活照顧費用,基於甲○○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予代甲○○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因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新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外籍看護聘僱契約及薪資表,瑞隆馬光中醫診所費用明細收據、安柏中醫診所收據、祥全居家護理所醫療費用收據、高雄市私立達欣居家長照機構、高雄市私立爵嘉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收據明細等件為證。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戴呂玉芬開具甲○○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5號監護宣告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自得聲請本院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所有之系爭不動產。  
(二)本院審酌甲○○無法自理生活,需人24小時照顧,又系爭不動產出售後,所得價金用以支付甲○○日常生活費用及外籍看護費用,對甲○○應屬有利,再依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分別以75萬元各出售權利範圍如附表「出售權利範圍」所示予甲○○兄弟之三名子女,總價格為225萬元,並由買受人負擔增值稅及相關費用,相較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換算其價值約為212萬2,378元【計算式:(13,145元×177.63平方公尺+8,500元×94.46平方公尺+5,604元×10.56平方公尺)×3/5+8,500元×136.61平方公尺×1758/9999=2,122,3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所述擬出售之價格尚非對甲○○不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系爭土地,可使甲○○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合於甲○○之利益且有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應妥適管理,將之存入甲○○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並使用於甲○○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出售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5,面積:177.63平方公尺)
3/5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2344/9999,面積:136.61平方公尺)
1758/9999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5,面積:94.46平方公尺)
3/5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權利範圍:4/5,面積:10.56平方公尺)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