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麗芬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