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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麗芬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