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625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A03等2名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82,944元,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核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27,648元(計算式:2,182,944×1/3=727,64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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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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