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對人  即
受監護宣告  
之人        A02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A02於民國115年8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受監護宣告之人A02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許可聲請人處分之餘地,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依首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