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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石○和  

非訟代理人  黃柏尹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石○賢(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A02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死亡,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因A02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