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李00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00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 告 李00
李00
康00
康00
康00
康00
康00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00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林00
林00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複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