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甲○○起訴,請求分割甲○○與被告乙○○之被繼承人丙○○○所遺價值新台幣(下同)101萬8,784元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9,392元(計算式:0000000 ×1/2 =509392),業逾50萬元,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列舉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應為通常訴訟事件,卻誤分為簡易事件,經本院定期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兩造無從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濰仲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雅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