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OO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中,遺產所在地或名稱欄關於「面積98.1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56.6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三行,關於「原告為吳OO繼承人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吳OO為吳OO繼承人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關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及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