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林芷伃
被 告 甲○○
乙○○
丙○○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