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6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慶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莊○○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對於聲請人尚有債務未清償,惟被繼承人於111年3月4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權,故已無人可得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所遺財產資料乙筆(車輛乙輛、車廠牌名稱:大發、車年:1994),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在卷可參。茲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爰通知聲請人於十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6,000元,此有本院113年8月8日113年度司繼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惟查,聲請人並未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自得拒絕准許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