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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黃裴玥  

            黃郁佳  


            黃筠喬  

被  代位人  黃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關於「繼承人」欄位所示「黃斐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