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黃裴玥
黃郁佳
黃筠喬
被 代位人 黃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關於「繼承人」欄位所示「黃斐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