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鄭宇辰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張明賢
被 告 蔡陳○○
蔡○○
蔡○○
蔡○○
被 告 兼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蔡○○
被 代位人
即受告知人 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是日適逢颱風,高雄市政府即宣布同日停止上班上課乙節,有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