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夏柏玄
被代位人 陳信良
被 告 陳安德
陳麗玲
陳信成
陳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安德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遺產清冊及遺產總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4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翌日起30日內提出,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日合法送達(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3頁)可佐,惟原告除補正上述被告姓名、地址外,仍未補正本件主張分割之遺產清冊、價額。原告雖於113年9月27日具狀陳報請求本院寬限一個月云云(見本院卷第44頁),然迄至本院裁定時,原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