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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反請求原告  OOO  

訴訟代理人  OOO  

反請求被告  OOO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陳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