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OOO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陳禛律師
被 告 OOO
兼訴訟代理
人 OOO
被 告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