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