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