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5日因被繼承人乙○○拋棄繼承事件(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556號)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請求回復原狀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俊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