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4月13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為兒童甲之母、繼父,於民國112年10月至113年3月間有3次通報甲遭丙不當管教。社工於3月27日與乙、丙擬定安全計畫,促請乙、丙理解甲行為之動機,學習合適教養方式,惟4月4日再次發生乙、丙不當管教甲事件,丙並表達盡速安置甲,深怕無法控制情緒致甲受更嚴重傷害,聲請人於113年4月11日緊急安置甲,獲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1月13日,乙、丙目前均未完成親職教育,丙月入4萬元且有負債,乙因照顧甲之弟而無法求職,家庭經濟能力弱,甲目前已尋得親屬擔任甲之親屬安置照顧者,然乙、丙尚須調整自身修養及照顧能力,為維護甲基本權益及人身安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
768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本件安置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知悉甲在親屬家,有113年12月20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乙、丙均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親職能力待提升,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