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丙准予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乙為丙父母,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將甫出生之丙交由未成年人照顧,經聲請人緊急安置。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家庭處遇計畫,須每月為丙儲蓄生活費,惟相對人未確實履行,相對人目前僅執行1次親職教育,評估相對人親職功能不佳,難以提供丙安全妥適成長環境,丙無合適親屬可照顧。為確保丙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32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相對人丙延長安置之意見,惟均未獲回應,有113年10月22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相對人目前無法提供丙穩定生活,親屬支持能力有限,依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