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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蕭力瑋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複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佳吟律師
            林曉玲  

被      告  張淑娟  
            蕭力仁  
            蕭菀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追加被告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