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