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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戊○○
丁○○
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繼承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