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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丙○○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丁○○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