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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正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榮  

關  係  人  陳穎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周黃樹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經查,聲請人具狀陳報其另對失蹤人A02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以115年度亡字43號裁定准對失蹤人A0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今已無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必要,爰撤回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聲請等語,此有聲請人115年9月7日提出之家事撤回狀在卷足憑,準此,本件已無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必要,爰撤銷上開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