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子○○
丑○○
寅○○
受告知人即
被代位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3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