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歐○○即歐○○及被告均為被繼承人歐○○之法定繼承人,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證物4之附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942元(計算式:659,885元×1/2=329,9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附表:被繼承人歐慶明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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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面積:48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0) | |
| | 同區段55-15地號 面積:8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0) | |
| | 同區段55-33地號 面積: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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