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周庭安
朱郁程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甲○○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上開規定列明債務人甲○○之被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亦未列明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㈣附表所示各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㈤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更正聲明,計算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另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