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58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A03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588萬5,905元,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3分之1,依上開說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⒊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6萬1,96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54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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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39.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58.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57.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0.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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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郵政公司阿蓮郵局(00000000000000) | |
| | 阿蓮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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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12之價額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⒉上述編號1至12遺產合計為588萬5,905元(計算式:516,483+2,872,125+637,584+79,378+252,100+18,633+494,013+1,000,000+12,955+1,000+790+844=5,885,905)。 ⒊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196萬1,968元(5,885,905×1/3=1,961,968,元以下4捨5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