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