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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兒      童  A1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B1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1准予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9月13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1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通報遭其母B1獨留於小客車副駕駛座上,社政調查初期B1態度防備,隱匿住所且約訪困難,透過警政協尋後於11月12日訪視A1及B1,社工觀察A1身形過於瘦小、營養不良;於113年11月29日A1檢驗出先天性梅毒,為B1垂直感染所致,評估B1照顧知能嚴重不足,遂於113年12月11日緊急安置A1,獲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6月13日止,A1安置後B1雖配合擬訂家庭處遇計畫,然消極配合,於114年5月1日因詐欺案件入監,尚未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為A1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97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B1對A1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其回應,有114年5月29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B1疏忽照顧A1之情節嚴重,親職能力不佳,於114年5月1日入監服刑,無適當親屬可照顧A1,依A1之最佳利益,有延
    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