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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兒      童  丙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丙        同上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丙准予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5月24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乙為丙父母,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間將甫出生之丙交由未成年人照顧,經聲請人緊急安置。評估相對人親職功能不佳,難以提供丙安全妥適成長環境,經113年12月13日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停親選監並出養丙之方向續處,為確保丙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丙及乙之自願出養自白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55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丙、乙本件安置之意見,均稱同意出養丙,對延長安置無意見,有114年1月14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丙、乙無法提供丙穩定生活,依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