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224號
115年度司繼字第1694號
115年度司繼字第1841號
115年度司繼字第2163號
115年度司繼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心雅
聲 請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文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瑞發
關 係 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子芸律師(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為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10月1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㈠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0號)於114年10月10日死亡,其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876,190元債務,以及利息、違約金;㈡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3擔任其所經營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昌公司)之借款連帶保證人,借款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3,816,052元債務未清償;㈢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恆昌公司前向聲請人借貸,被繼承人A03為連帶保證人,而債務人尚未清償之債務為13,874,957元整,以及利息、違約金等;㈣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聲請意旨略以:恆昌公司前與聲請人訂定綜合授信契約書,被繼承人A03為連帶保證人,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7,415,075元整,及相關利息、違約金等;㈤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恆昌公司前向聲請人借款逾期未清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57,242,63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被繼承人A03為連帶保證人,惟被繼承人於114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其他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2項及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㈠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用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本院高少家秀家114年度司繼字第7652號及11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公告等件影本為證;㈡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高少家秀家114年度司繼字第7652號及11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公告等件影本為證;㈢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交易明細查詢、臺中商業銀行-區域中心授信案件批覆書、臺中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催告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本院高少家秀家114年度司繼字第7652號及11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公告等件影本為證;㈣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客戶歸戶查詢、存證信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高少家秀家114年度司繼字第7652號及11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公告等件影本為證;㈤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高少家秀家114年度司繼字第7652號及11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公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652號及115年度司繼字第318號拋棄繼承權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四、聲請人既均主張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存在,為其債權人,自應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五、本院審酌: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配偶黃雅容為遺產管理人,然其已依法拋棄繼承,可知顯已不願再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糾葛,本無義務就其遺產再為管理;況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黃子芸律師表示願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此有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故選任黃子芸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