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係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1年1月18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街0巷0○0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新臺幣29,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A03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所稱「遺產管理之費用」,因對於共同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蒙受其利,而具有共益之性質,舉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一切費用,包括清償債務而變賣遺產所需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或編製遺產清冊費用,均屬之。又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因執行法定職務處理管理遺產事務,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情形相類似;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有預支必要之費用時,雖法無明文,惟與受任人得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在規範上應為相同之評價,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5條規定,請求法院命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利害關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14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林俊寬律師為被繼承人A03之遺產管理人,並於112年2月17日確定。嗣經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155號裁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另支出必要費用聲請公示催告、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本件代為墊付等聲請費共計4,000元(此部分實支實付,以單據為憑無須如報酬先為聲請裁定金額)。本件被繼承人之財產經搜索後,被繼承人所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九如分行之存款債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8月3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復於112年9月11日核發執行命令由中國信託銀行收取,目前積極遺產僅遺留現金存款390元(不含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抵銷4,573元部分),另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酌定,聲請人為免應有之合理報酬日後無法獲得,而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人即關係人中國信託銀行於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已有預知可能之結果,且有負擔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意願,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命其先為墊付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必要費用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8月3日雄院國112司執意字第89385號執行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9月11日雄院國112司執意字第89385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40號、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141號、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155號及高雄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9385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155號裁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25,000元,並於114年11月14日確定,且聲請人為管理遺產程序已墊付之費用總計4,000元(包括112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之程序費用1,000元、114年度司繼字第3155號及本件之程序費用各1,500元),此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本件既為關係人中國信託銀行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其應已就遺產之數額及處分之難易、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或因受償時間延宕,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有命關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本院命關係人中國信託銀行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25,000元及代墊費用4,000元,共計29,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