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517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2(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巷00號2樓)於111年11月21日死亡。聲請人之父黃侶良於66年10月4日死亡,遺有不動產,惟被繼承人A02不願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嗣被繼承人死亡後,查無其他繼承人存在,而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辦理繼承登記事宜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繳款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惟被繼承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166號選任許芳瑞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此有裁定書在卷可憑。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