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3
A04
A05
A0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件,原告A01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A03、A04、A05、A06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7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19萬9,167元暨法定利息,核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19萬9,16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