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曾侑增
高義欽
被代位人 甲OO
被 告 乙OO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備註」欄提存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現以114年度存字第1614號提存於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即強制執行分配款之提存書為114年度存字第1614號,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書可查(本院卷第163頁),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備註欄所載「11614」號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