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林陳○○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被 告 陳○○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肆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A001與被告A02、A03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特留分則各為6分之1,因被繼承人陳○○於102年10月18日所立代筆遺囑,其內容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爰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㈠確認原告就系爭遺產有特留分6分之1之繼承權存在;㈡被告A02、A03應將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於114年5月27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特留分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客觀利益為準,亦即,應依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主張之特留分比例定之,為新臺幣(下同)377萬6,907元【詳附表說明欄⒉所示】;至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A02、A03塗銷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登記,乃係欲使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原告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則應依該不動產核定價額計算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30萬9,945元【詳附表說明欄⒈所示】。又上述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其目的俱係扣減權之行使,顯見經濟利益同一,故其標的價額應依較高之1,930萬9,945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30萬9,94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被繼承人陳○○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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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2/10000)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8.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2/10000) | |
|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5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7.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3.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35.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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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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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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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0價額,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編號21至47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認列。是上述編號1至20部分,合計為1,930萬9,945元;編號1至47部分,合計為2,266萬1,442元。 ⒉原告主張其特留分比例為6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77萬6,907元(計算式:2,266萬1,442元×1/6=377萬6,90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