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39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A04、A05、A06、A07、A08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A09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3萬9,839元,再依照兩造應繼分中原告之應繼分比例1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萬4,987元(2,939,839×1/12=244,987,小數點以下4捨5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被繼承人李萬福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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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3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28萬2,263元【計算式:7,500元×1,358×12/433=282,263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1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127萬4,134元【計算式:7,500元×6,130×12/433=1,274,134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13萬2,610元【計算式:7,500元×638×12/433=132,610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14萬8,199元【計算式:7,500元×713×12/433=148,199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10萬1,432元【計算式:7,500元×488×12/433=101,432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4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7萬1,894元【計算式:7,500元× 9,487×12/433=1,971,894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3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6萬3,187元【計算式:7,500元×304 ×12/433=63,187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12萬5,127元【計算式:7,500元×602 ×12/433=125,127元】 |
| |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3,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33) | 74萬993元【計算式:7,500元×3,565 ×12/433=740,993元】 |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9之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計算。 ⒉上述編號1至9所示遺產合計為293萬9,839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