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A1
A03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5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被繼承人李O鄅喪失繼承權,業經本院受理,因此,於本案確定前,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明禁止相對人向如附表所示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又數保險理賠均為獨立之財產權,法律關係各別,依家事事件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按聲請人之聲明,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計15,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