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調裁字第88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A02與相對人A03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母A01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育相對人,聲請人並於91年6月12日認領相對人,聲請人則與A01於92年11月20日結婚,然兩造實際上無真實血緣關係,聲請人所為之認領係反於真實而無效。又兩造間既無血緣關係,戶籍登記事項即屬有誤,致使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聲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聲請法院逕依聲請人之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按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分別為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親子關係攸關父母與子女間身分、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且不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本件兩造對於二人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一節固不爭執,然於戶籍上卻將兩造之親子關係予以登記,致當事人間之身分關係陷於不明確,而有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裁判除去之,聲請人仍有即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
㈡兩造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親子關係存在」之原因事實及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親子鑑定報告,均不爭執,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聲請本院裁定(見本院115年5月27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先予敘明。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鑑定報告觀之,其鑑定結果略以:排除A02是A03的親生父親等語。本院審酌上開事證,暨兩造就上開鑑定結果均不爭執,則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應堪信屬實。又認領係使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使與子女間成立婚生子女關係,惟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血緣關係,該認領無效。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則本件聲請人雖於91年6月12日認領相對人,然此既為反於真實之認領,依前揭說明,此認領自屬無效。從而,聲請人聲請確認其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聲請人同意負擔本件程序費用,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