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楊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一及馬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