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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楊偉福 
被      告  蘇文一 
            馬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為憑(本院卷第6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