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陳書燦
被 告 固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