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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承海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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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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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承海水電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馬祖分行
111年10月5日
36,000元
FA-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