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承海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