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百仁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3,690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按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