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瑞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張瑞平已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